卫生院采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医院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1、2类水域和3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卫生院占地面积小,可用空间少,污水量小,一般在200吨以下,多数采用小型卫生院污水处理设备或者碳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其设备紧凑,站地面积小,可埋于地表以下,可放置地表以上。全自动运行,实现无人看守。